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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、不与取业道几缘究竟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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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他人的、不属于自己的东西;
2、心里觊觎这个东西;
3、由贪等烦恼引发要得到这个东西;
4、为了得到这个东西设计种种方法;
5、已经收取囊中。

不与取业道:

1.他人之物;

2.想据为已有;

3.由三毒烦恼随一所起之欲取心;

4.想各种方法去获取;

5.最终拿到他人之物,起已得心

具足以上五缘即为究竟成不与取业道。

事者,谓随一种他所摄物。

意乐分三,等起者,谓虽未许,令离彼欲。

加行体者,谓若力劫,若暗窃盗,任何悉同。此复若于债及寄存,以诸矫诈欺惑方便,不与而取,或为自义,或为他义,或为令他耗损等故,所作悉同成不予取。

究竟者,《摄分》中说:“移离本处。”于此义中,虽说异说,然从物处,移于余处,惟是一例,犹如田等无处可移,然亦皆须安立究竟。是故应以发起得心。此复若是教劫教盗,彼生即可,譬如遣使往杀他人,自虽不知,然他何时死,其教杀者,即生本罪。

具5或4

1,他人所摄物;(只要对方认为是他物就算)

2,起据为己有欲;

3,由三毒(贪嗔痴)随一,起与取欲;

4,以种种不可告人方式与取;

5,与取成功,(不成,但将物移出本处)

不与取业道五缘究竟:

自不能主,他所执取之物;

意乐者,对物之想差别;

等起者由三毒烦恼随一所起之欲取心;

加行者发起种种方便;

究竟者起已得心。

答:不与取之事有四:从事、意乐、加行、究竟。
1.事:谓随一种他所守持之物。(属于他人物品,包括有意无意地占小便宜,只要不是对方给予的,都属于盗业的范畴。)
2.意乐:想及三毒烦恼随一,在对方没有获得允许的前提下,哪怕只是将对方物品移动位置,也构成犯罪。
3.加行,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。加行体性者,以势劫暗盗,任何所作亦同,又或借债及受寄托,无论是以哪种方式来做,都属于盗业范畴。
4.究竟:谓生得心,又若教他或劫或盗,如果生起‘我己得手’的心,盗业就算是构成。

有四:

(1)事:自不能主,随一种他所攝物。

(2)意乐:心里知道是别人的东西,由三毒烦恼随一,所起之欲取心。

(3)加行:自作教他,发起种种方便,如抢劫、盗窃、骗取等等。

(4)究竟:对所取物起已得心。有的实物是起已得心,然后离开原处。

1四缘:事、意乐、加行、究竟

《掌中解脱》中讲:不与取的事为属于他人的财物。

意乐三支中,想:为不错乱;动机:为想要不与而取;烦恼:为三毒中任何一毒︰以嗔发起的,如抢劫仇人的财物;以贪发起的,如见到别人的财物合自己的意,便将之窃走等;以痴发起的,如某些外道宗派声称:“梵志穷时可行窃”认为偷别人的财物没有错。

加行不与取并不一定就是夜里行窃,作官的征收不合理的罚款、作买卖的对顾客短斤缺两等等都是不与取。

究竟者起已得心。

 

不与取业道五缘究竟:事、意乐、等起、加行、究竟。

1、不与取事者,自不能主,他所执取之物;2、意乐者,对物之想差别;3、等起者由三毒烦恼随一所起之欲取心;4、加行者发起种种方便;5、究竟者起已得心。

1对象:他所摄持财物。2心里因贪嗔痴随一而有不与取的动机,且知道不是自己的财物;3为不与取而作的加行;4东西离开本处,心里起已得之想,则不与取业究竟。四缘究竟。

答:五缘或四缘。五缘:事、想、欲乐、烦恼、究竟;

         四缘:把想、烦恼摄入意乐加上加行、成四缘,事、意乐、加行、究竟(移离本处)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