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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6、自主之我与五蕴要么是一或者是异,此二皆非之理为什么不存在?

我与蕴是假立法与施设处之差别有故,因此能自主之我与五蕴亦应是一,或者是异,此二皆非之理不能成立。
喻如察瓶,或虽观察任何之法,察其之上除一或异之外,更无他物,类似能独立之我与蕴无别之时,能独立之我与蕴应是一或是异二者随一。

喻如察瓶,或虽观察任何之法,察其之上除一或异之外,更无他物,类似能独立之我与蕴无别之时,能独立之我与蕴应是一或是异二者随一。此决定念是第二关要,决定周遍之关要。

其后持念前二关要,必须决断如是之我与蕴是一或异,如是观察成时,谓与身心随一是一不存在。

若与身是一,应不说“我之身” 须说“我之我” 或“身之身”。如是若与心是一,亦应说“我之我”,或 “心之心”,念生如是定解。

复次,若与身是一,则我与身之施设处与施设法将无差别,因此无施设处则施设之法不存在,如是思维,如是我与身心若是能独立之一,死后身为火焚尽,我亦应被猛火焚尽 ;身亦如是不于三有中结生,我亦不再结生,思维此诸过患,获得我与身决定非一之解。

若与心是一,如是心有六聚识也,我亦应六。或者我应是一,如是六识亦应是一,如是成大过失。我若与心是一,则若无饮食,我生饥渴,若无衣服,我受寒冷之苦。我虽非色而生,然有彼等痛苦生起,无色即无痛苦,作是思维决断与心非一。

如是,若与五蕴是一,亦生众我之过,或成五蕴为一之过。思已决断我与身、心、蕴任何皆非为一 ,(即是第三)定离谛实一之关要。

此时若念,我与五蕴应是异。能独立之我与五蕴成立为异时,应是能独立之异,如是无系缚、无观待之异。因此思察各各蕴体之后,犹如有其它一蕴可得,思察五蕴时应有我之所依,此皆不存在。

然我与蕴是假立法与施设处之差别有故,因此能自主之我与五蕴亦应是一,

或者是异,此二皆非之理不能成立

喻如察瓶,或虽观察任何之法,察其之上除一或异之外,更无他物,类似能独立之我与蕴无别之时,能独立之我与蕴应是一或是异二者随一。此决定念

是第二关要,决定周遍之关要。

然我与蕴是假立法与施设处之差别有故,因此能自主之我与五蕴亦应是一,或者是异,此二皆非之理不能成立。
喻如察瓶,或虽观察任何之法,察其之上除一或异之外,更无他物,类似能独立之我与蕴无别之时,能独立之我与蕴应是一或是异二者随一。

此决定念是第二关要,决定周遍之关要。

假如俱生我执所执的「我」是自性有,它与安立所依诸蕴的关系必然是体性相同或相异,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可能。作为一项总的原则,一个法的存在,必然是以一或多的形式出现。如果这项原则成立,实有的事物就必然是谛实一或谛实多。因此,假如这样的「我」是存在的,那么它与诸蕴的关系不是自性一就是自性异,除此之外没有其它可能。如果这两种可能性都排除了,则可断定这样的我不存在。

答:若我与身是一,应不说我之身,应该说我之我,或身之身;

若我与心是一,亦应说我之我,或说心之心;

若我与身是一,则我与身之施设处与施设法将无差别,既然无施设处 则施设之法不存在,如是思维,如是我与身心若是能独立之一,死后身为火焚尽时,我亦应被猛火焚尽;

身如果不于三有中结生,我亦不再结生,思维此诸过患,获得我与身决定非一之解。

若我与心是一,如是心有六聚识也,我亦应六。或者我应是一,如是六识亦应是一,如是成大过失。

若我与五蕴是一,亦生众我之过,或成五蕴为一之过;

我与五蕴若是异,能独立之我与五蕴成立为异时,应是能独立之异,如是无系缚、无观待之异。      

喻如察瓶,或虽观察任何之法,察其之上除一或异之外,更无他物,类似能独立之我与蕴无别之时,能独立之我与蕴应是一或是异二者随一。

通俗地说:假设有二法,要么这二个法是一样的,要么是不一样的,不存在二个法既是一样的又是不一样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