楼主: 师父

50、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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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清 | 2026-6-24 21:33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法差别与有法差别是什么意思?
答:   法 = 后陈 = 无合;   有法 = 前陈 = 极微
差别 = 有不同的理解,有歧义的意思。
法差别,“无合”隐藏两种相反义:1.真实极微不能和合;2.假聚色也不能和合。
有法差别,是指极微也隐藏两种相反实体定义:1.能作为外境实法、被心识攀缘(作实微缘性,有质碍的实物质);2.不能作为真实外境、无实体质碍(不作实微缘性,唯识假聚色)。
二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隨一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对于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,双方只有一方认可此因,唯识宗不承认极微实有,更不承认实微无方分。
三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非遍是宗法是什么意思?
答:无方分不周遍于(有法)无合,聚合色(假微)由多方极微堆成,一定有方分。
四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同喻能立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以聚色当作同喻例证,与极微一样无和合;但聚色特征是有方分,与因无方分相反,即同喻能立不成。
五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異喻所立不遣是什么意思?
答:以聚色有方分作反面论证,有方分一定有和合;但现实是聚色虽有方分亦无合,即异喻所立不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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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喜赞叹  发表于 2026-6-26 19:06
帅雅馨 | 2026-6-24 21:51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法差别与有法差别是什么意思?
法差别:对无合解释不同。
对方表面只说 “极微无合”,内里藏两层含义:
1.真实极微(实微)不能和合;
2.假聚色(非实微)也不能和合。

有法差别:对极微定义认识不同,暗藏两种不同的内涵。
1、极微是实有的,还是假有的。
2、极微是有礙的,还是無礙的。

二、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之随一不成是什么意思?

有部说:实极微无方分故。
唯识根本不承认实有极微,更不承认极微是无方分的,两家没有达成共识。

三、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之非遍是宗法是什么意思?

无方分不周遍无和合。
不周遍理由是:因不能覆盖全部讨论对象,有漏失。

四、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之同喻能立不成是什么意思?
有部等拿聚色当作同喻例证,想说 “聚色和极微一样,聚色也是无和合”;但是聚色是有方分,和立论的因 (无方分)完全相反,举的喻是无效的,所以同喻能立不成。

5、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之异喻所立不遣是什么意思?
异喻(反面反证例子)过失:反例无法推翻对立观点。

例如:对方拿 “有方分的聚色” 当作反面异喻,想证明 “只要有方分就一定有和合”;
可现实是聚色虽有方分,却依然无和合。这个反例没能排除 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这个所立法,反面论证失效,名所立不遣。
丽媚 | 2026-6-24 22:17:04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法差别与有法差别是什么意思?
有法→前陈:宗的主语,此处是“极微”。
法→后陈:宗的谓语,此处是“无合(没有和合)”。
有法差别:主语“极微”暗藏两种不同内涵。极微是实有的,还是假有的?是有碍的,还是无碍的?
法差别:谓语“无合”暗藏两种不同内涵。是实微无合,还是非实微(假的聚色)无合?

二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 之隨一不成是什么意思?
1、随一不成,是说对于理由(因),有一方不认同。论敌不承认我方的因,叫随一不成
2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对于“无方分”这个理由,唯识宗不承认,唯识宗根本不承认 “有真实、无方分的实极微”,理由不共许,论证直接失效。


三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 之非遍是宗法是什么意思?
1、非遍=不周遍的意思,是说无方分不周遍是无合。
理由(因)不能全部贯通宗的主语(法),也就是因不能覆盖全部讨论对象,有漏失。
因为对方后面改口说:聚色也是无合、有方分的
我方认为聚色是有方分的(能聚就是有部分=有方分)
你的因 “无方分” 不能普遍涵盖宗上的有法(聚色),因法不遍及主语,论证不成立。

四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同喻能立不成是什么意思?

同喻能立不成:举的喻不恰当。
对方拿粗色(聚色)当作同喻例证,想说 “聚色和极微一样无和合”;但聚色的特征是有方分,和对方立论的因 “无方分” 完全相反,这个例证不具备 “无方分” 的能立因属性,举例失效,即能立不成。

5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異喻所立不遣是什么意思?
异喻应当同时遮遣“能立之理由”与“所立宗法”。
异喻所立不遣:异喻远离了因法,却没有排除宗法,无法起到反证作用。
【异喻所立不遣过失】
对方又拿 “有方分的聚色” 当作反面异喻,想证明 “只要有方分就一定有和合”;
可现实是聚色虽有方分,却依然无和合。这个反例没能排除 “无合” 这个所立法,反面论证失效,名所立不遣。

点评

随喜赞叹  发表于 2026-6-26 19:07
觉湘 | 2026-6-24 22:23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1.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法差别与有法差别是什么意思?
答:“若由無方分,執極微无合,聚既有方分,聚色應有合。”对方立论里,存在“法差别”、“有法差别”两种语义歧义过失
有法差别:宗的主语,此处是“极微”。可以指"能作实微的缘",也可以指"不能作实微的缘";可以是有质碍的,也可以是无质碍的。理由"无方分"同样可能成立到他不想成立的那一层含义上——这就有了有法的差别过。
法差别:谓语“无合”暗藏两种不同内涵。既可以指"实微无合",也可以指"非实微无合"。对方的理由"无方分",不光能成立他想要的那个意思,连不想要的那个也一起成立了——这就有了法的差别过。

2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隨一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因明“不成因”之一:立论方、论敌双方,有一方不认可这个理由(因)真实存在,此处论敌不承认我方的因。这叫"随一不成"。

3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非遍是宗法是什么意思?
答:不成因之二:理由(因)不能全部贯通宗的主语(法),也就是因不能覆盖全部讨论对象,有漏失。如果你改口说"我所主张的假立的极微无合,因为它无方分",但我说假立的极微其实有方分,所以"无方分"这个理由并不能遍及你要说的主语“极微”——这叫"非遍是宗法"。

4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同喻能立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同喻(正面举例)过失:用来佐证的例子,不具备理由(能立因)的属性,例子无效。如果你拿"聚合的色法也没有合"来做同喻(正面类比例子),这也不成立,因为聚合的色法明明有方分,和你的理由"无方分"对不上——同喻中理由无法成立。

5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異喻所立不遣是什么意思?
答:异喻(反面反证例子)过失:反面例子没有排除宗的谓语(所立法),反例无法推翻对立观点。如果你拿"聚合的色法有方分"来做异喻(反面例子),按理异喻应该显示"有方分的东西有合",以此反驳。但事实上,聚合的色法虽然有方分,同样也没有真正的合——所以异喻并没有把"无合"这个宗义给排除掉。这就是"所立不遣"
无忧 | 2026-6-24 22:57:24 | 显示全部楼层
1. 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法差别与有法差别是什么意思?
法差别是指对于后陈(宗),双方有歧义;有法差别是指对于前陈(有法),双方有歧义。
在具体例子中,法差别指的是,到底是实微无合还是假微无合,双方达不成一致;有法差别指的是对于极微的性质本身,它是不是有质碍的,双方达不成一致

2. 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隨一不成是什么意思?
随一不成是指,对于同一个因,能同时证明正方两套相反主张。
在具体例子中,一方认为实有极微无合,因为无方分;另一方认为,无方分也可以支持非实微无合的观点(法差别),进而证明了这一方根本不同意有实有极微的观点(有法差别)。

3. 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非遍是宗法是什么意思?
非遍宗法是指,因不能涵盖宗上有法的情况。
在具体例子中,一方认为,假微无合,无方分故;另一方认为,聚色(多个假微构成)是有方分的。同一种主语(宗),出现了不同的因的情况,引发歧义,因涵盖不了主语所有的情况。

4. 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同喻能立不成是什么意思?
在一个因明里,对于举的例子产生歧义。这个例子符合了宗(前陈+后陈),但与因相违。
在具体例子里,量是: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。歧义出在例子上,与本身的因明无关(前陈+后陈+因,都没歧义,例子有问题)。同喻能立不成是指,如果拿“聚色无合”来举例,这个例子满足原因明量里的前陈+后陈,也就是跟极微无合是相符相称的,但它不符合原因明里的因,因为聚色是有方分的。所以这个例子就无法作为证明观点的案例,这种情况就属于同喻能立不成。

5. 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異喻所立不遣是什么意思?
同样问题出在举例上。一方本来想通过举反例,从反面证明观点。但这个反例推不出想证明观点。即,例子既不符合原因明中主语的情况(与因相违),反过来也推不出想证明的观点,这个例子就失效了。
在具体例子里,量是: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。如果用“有方分的聚色”
来举例就会有歧义。首先这个例子与极微无方分的情况相反(由于是想举反例,所以例子要与原因明里的主语的情况不相称),然后这个“有方分”又推不出“相合”,因为聚色有方分也不能合。所以这个例子既不满足因(不满足主语的情况),也推不出相反的论证以反证自己观点,所以例子就错了。本来为了证明自己的宗想举个反例,却自己把自己的观点推翻了


觉辉 | 2026-6-25 00:16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1.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法差别与有法差别是什么意思?
答:因明三支论式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,如心心所。”
其中法差别:指各家对后陈“无合”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。实微无合、非实微(聚色)无合。
有法差别:指各家对前陈“极微”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。作实微緣性、不作实微緣性,有礙、無礙。

2.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隨一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隨一不成指各家的观点不一致。立论一方认可,另一方不认可此因。
如:他宗认为是实极微无方分,唯识宗不承认有无方分的实极微。

3.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非遍是宗法是什么意思?
答:因不遍是宗法:无方分不周遍是无合。聚色(假微)是有方分的,也是无合。

4.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同喻能立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,如聚色。聚色与极微是同品,聚色是有方分的,也是无合的,与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能立的因不相符。

5.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異喻所立不遣是什么意思?
答:聚色有方分,为因之异品。从“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”不能推出“聚色应有合,有方分故”的观点。因为大家承许聚色也是无合的。用异喻的方法,因转变也不能遣除所立宗法的涵义。
修正 | 2026-6-25 08:47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1、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之法差别与有法差别是什么意思?
答:(1)法差别(法之差别)
•        对应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的过失:若以“无方分”为“因”来论证“极微无合”的“宗”,但“无方分”只能证明“实微无合”,却不能证明“非实微(假微)无合”(因为假微可能有方分)。这导致“因”不能普遍成立“无合”的宗法,即“法差别”过失(因不遍宗法)。
(2)有法差别
•        对应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的过失:若以“无方分”为“因”来论证“极微无合”,但“无方分”这一属性并非“极微”的必然属性(极微在概念上被假定为无方分,但实际推论中“无方分”的认定存在争议,或“无方分”与“无合”之间无必然逻辑)。这导致“因”对“有法”(极微)的论证不成立,即“有法差别”过失(随一不成)。
总结:在因明对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的破斥中,“法差别”侧重于“因”对“宗法”的论证不周全(不遍宗法);“有法差别”侧重于“因”对“有法”的论证不成立(随一不成),两者均属于逻辑上的“因过”。

2、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之随一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论主对“极微实有”进行破斥时,针对“极微因无方分故不能合”这一逻辑漏洞的驳斥。其核心意思是:极微不能合,并非因为“无方分”,如果以“无方分”作为极微无合的理由,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(即“随一不成”)。
具体逻辑解析如下:
(1)极微“无合”的争论
•        小乘(如毗婆沙师)或外道认为,极微(物质最小单位)是实有、无方分(无体积、无方向)的,因此极微之间不能相合,只能“无间”挨着,从而和合形成粗色(聚色)。
•        论主反驳:如果极微无方分(如虚空),则无法相合,但粗色(聚色)有方分(有体积、有方向),如果极微无方分就能无合,那么有方分的粗色应该能合,但实际粗色也不能真正相合,两者皆无合,说明无合并非因为无方分。
•        (2)“无方分故”的逻辑漏洞(随一不成)
论主指出:如果极微因为“无方分”才不能合,那么“有方分”的粗色就应当能合;但实际粗色也不能合,这说明“无方分”并不是极微无合的真正原因,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。因此,以“无方分”作为极微无合的理由,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(即“随一不成”)。
(3) 结论:极微实有论破斥
通过指出“无方分”不能成为“无合”的必然理由,论主进一步论证了“一实极微不成”,即客观实有、不可再分、能自然和合出万物的“极微”是不存在的,从而论证了“唯识无境”的唯识学观点。

3、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之非遍是宗法是什么意思?
答:“极微无合是因为无方分”这一理由(因)不能普遍成立(非遍是宗法),因此无法用该理由来证明“极微无合”的论点(宗)。
具体解析如下:
(1)核心术语释义
•        极微:佛教(如说一切有部)认为的构成物质的最微细、不可分的最小单位。
•        无合:极微之间不能相合。
•        无方分:极微没有空间上的方分(即没有上下、左右、前后等部分,不可再分)。
•        宗法:因明学中的“因”(理由、论据),即用来证明“宗”(论点)的根据。
•        非遍是宗法:不能普遍成立,即该理由在逻辑上存在“不遍”的过失(不遍宗法的过失)。
(2) 逻辑破斥
•        对方论点:有部(毗婆沙师)认为,极微是无方分的,因此极微之间无法相合(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)。
•        论主破斥:论主(唯识宗)指出,极微无合并非因为“无方分”。因为“有方分”的聚色(粗大色法)同样不能相合(聚色有方分,亦不许合)。既然有方分的聚色都不能合,那么极微不能合的原因,绝对不是“无方分”,而是“实有的极微本不存在”(极微实有不成)。
•        逻辑过失:对方将“无方分”作为“极微无合”的普遍理由,但“无方分”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(有方分者亦无合),因此“无方分”作为“因”不能普遍成立,属于“不遍宗法”的逻辑过失。

4、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之同喻能立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唯识学对“极微实有”的破斥,核心意思是:“极微因无方分故无合”的论证中,其“同喻”无法成立,因此该论证“能立不成”(即逻辑上不成立)。
逻辑拆解如下:
1. 论证背景
•        论敌观点:小乘(如毗婆沙师)主张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。他们认为,极微(物质最小单位)因为“无方分”(无东南西北上下等空间部分),所以无法相合;而极微聚合而成的“聚色”因为“有方分”可以相合,以此回避极微相合的矛盾。
•        破斥逻辑:唯识学(论主)通过因明逻辑进行破斥,指出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的论证存在逻辑缺陷,即“同喻能立不成”。
2. 核心逻辑拆解
同喻的作用:在因明逻辑中,“同喻”用于“正证”,即通过“同法喻”(即“若……则……”)来证明“因”与“宗”的必然联系。例如,要证明“极微无合是因为无方分”,需要举出一个“无方分且无合”的同类事物作为“同喻”来佐证。
同喻“能立不成”的原因:论敌试图用“心心所”或“电、日”等作为“同喻”来证明“无方分故无合”,但这些事物要么不符合“无方分”的已知条件,要么不符合“无合”的已知条件,导致“同喻”无法有效支撑“无方分故无合”的因果关系,因此“同喻”无法成立,整个论证“能立不成”。
3. 论证的实质破斥
因果倒置:论敌认为“无方分”是“无合”的原因,但唯识学指出,极微无合的根本原因并非“无方分”,而是“实有极微理不成”(即实有的极微本身不存在,无法相合)。因此,以“无方分”作为“无合”的因,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,其“同喻”自然无法弥补这一逻辑漏洞。
综上,在揭示论敌在论证“极微无合”时,因“同喻”无法有效证明“无方分”与“无合”的因果关系,导致其逻辑论证彻底失效。

5、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之异喻所立不遣是什么意思?
答:唯识学对“极微无合”论证的破斥。其核心含义是:对方以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进行论证时,其“异喻”在逻辑上存在“所立不遣”的过失,即该异喻无法有效遮蔽(否定)对方所立的“极微无合”这一宗(命题)。
具体解析如下:
(1)论证拆解
•        对方论点:小乘(毗婆沙师)主张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。他们认为,极微(物质最小单位)因为没有“方分”(空间上的方向可分性,即无东、西、南、北、上、下),所以不能相合;而极微聚合而成的“聚色”(宏观物质)因为有方分,所以能相合,以此解释宏观物质的生成。
•        论主破斥:论主(世亲)反驳指出,如果聚色(有方分)也不能相合,那么极微不能相合的原因就“不由无方分”,而是因为极微实有不成立(即极微本不存在,故无法相合)。在此反驳过程中,涉及因明学“异喻”的过失分析。
(2)“异喻”与“所立不遣”
•        异喻:异喻(反证)是指通过反面事例(异法)来证明论点,其逻辑结构为“异法喻体 + 异法喻依”,即“若非(宗),则非(因)”。例如,用“诸无常者见彼质碍”来反证“声常”的论点。
•        所立不遣:是异喻的“五过”之一,指异喻虽然能够遮蔽(否定)对方的“能立之因”(理由),但无法遮蔽(否定)对方“所立之宗”(命题)的过失。即异喻的喻依(事例)与宗异品(命题的反面)不匹配,导致逻辑上无法彻底推翻对方的论点。
(3)该语境下的具体含义
•        对方以“无方分”作为“极微无合”的“因”(理由),并试图用“聚色有方分却无合”作为“异喻”来反证“无方分不是极微无合的真正原因”。
•        然而,论主指出,对方的“异喻”(聚色无合)并不能真正“遣”(否定)掉“极微无合”的“所立”(命题),因为“极微无合”的根本原因在于“极微实有不成”,而非“无方分”与否。因此,对方的异喻在逻辑上存在“所立不遣”的过失,其论证无法成立。

清静 | 2026-6-25 20:10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7组宗露师兄:
1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法差别与有法差别是什么意思?
答:以因明格式先立量云:极微(前陈)、无合(后陈)、无方分故(因)、如心与心所(喻)。
立宗的主语:(前陈)极微~藏有两种不同的内涵1、“因作实微缘性,有质碍的实物质;2、不作实微缘性,唯识假聚色的无实体质碍”,此谓有法差别;
立宗的谓语:(后陈)无合~亦藏有两种不同内涵“实极微无合与非实极微无合,此谓法差别。

2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隨一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敌论方承认的实体极微是无方分的,但唯识方根本不承认 “有真实、无方分的实极微”立论双方一方认可、另一方不认可,理由不共许,即叫做“随一不成”。

3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非遍是宗法是什么意思?
答:因唯识不认同:聚合色(假微)是由多方极微堆成,一定有东南西北上下方位,即使对方改口说:“假极微(聚合色),无合、无方分”,它的因 “无方分” 亦不能涵盖立宗方的有法(聚色),因法不周遍,论证不成立,则称“非遍是宗法”。

4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同喻能立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若对方以聚合粗色来作同喻的例子: “聚色和极微一样无合”,但聚色有方分,你立论“无方分” 的因则与之完全相反,这个例证就不具备 “无方分” 的能立因属性,这个例子无效,即为“同喻能立不成”。

5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異喻所立不遣是什么意思?
答:对方又说:“若以聚色有方分故”,把 “有方分的聚色” 作异喻(异喻的核心必须是宗的反面实例),(举了同喻“闪电、太阳为无常之物,然非勤勇所造,所以同喻才不成;异喻应是虚空常法才是,极微即恒常)来证明“只要有方分就一定有和合”,可现实中的聚色虽有方分,却依然无合。这个异喻没能排除 “无合” 这个所立法,反面论证失效,因名“异喻所立不遣”。
慧根 | 2026-6-25 20:12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慧根 于 2026-6-26 16:16 编辑

1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法差别与有法差别是什么意思?


宗;前陈;极微有法,后陈;应无合。
因;无方分故。
喻;如聚色。


答;法差别:宗法中前陈加后陈差别,即极微无合,有两层含义:其一真实极微不能和合,其二非实微(假聚色)也不能和合。
有法差别:前陈差别,即极微有法,有两层内涵;其一极微作外境的实法,被心识所缘,有质碍;其二极微不能作真实外境,唯识所现,无实体质碍。

2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隨一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;随一不成即双方观点达不成一致,一方认可,另一方完全不认可。
外人执极微无和无方分,唯识宗根本不承许有实体极微,更不承认实微无方分。

3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非遍是宗法是什么意思?
答;非遍宗法即不周遍,因不周遍后陈,即无方分不周遍无合。
理解一;外人 转救;聚色,无合,无方分。
唯识辨论;聚色,无合,有方分。
理解二;外人执极微无合,无方分;
唯识辨论;聚色无合,有方分;

4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同喻能立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;能立不成即同喻能立的因不成,这里“无方分”这个因不成立。
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,同喻聚色亦无合,应无方分,但聚色有方分。

5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異喻所立不遣是什么意思?

答;所立不遣即异喻反面例子不能排除宗法的观点,
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,异喻聚色有方分,应有合,但聚色亦无合,不能排除无合所立法。
清静 | 2026-6-25 20:21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1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法差别与有法差别是什么意思?
答:差别,是指不同的观点或对定义认识不同。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,对宗的谓语“无合”隐藏两层不同的意许:一是真实极微不能和合,二是聚色(非实微)也不能和合。这一隐藏的对立义,叫法差别。
有法差别:是对有法的解释产生歧义,指主语“极微”暗藏两种对立含义:一是作真实极微缘性,有质碍的实物质;能作为外境实法、被心识所缘。二是不作实微缘性,是假聚色;不能作为真实外境,无实体质碍。

2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隨一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随一不成:指立论双方一方认可、一方完全不承认的理由。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的随一不成:如果他宗承认实体极微是无方分;而唯识根本不承认有真实、无方分的实极微,更不承认实微无方分。双方认可的因完全不同,即随一不成。理由不共许,论证失效。

3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非遍是宗法是什么意思?
答:非遍是宗法:指因不能贯通宗的主语(法),也就是因不能覆盖全部讨论对象,有漏失,即不周遍。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,若他宗改成“我说的假聚合色,无合、无方分故”,这是不周遍,“无方分”不周遍后陈“无合”,因他宗承许聚色有方分也不许合。

4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同喻能立不成是什么意思?
答:能立不成:指所举喻与所立论的因完全相反,即例证不具备能立因的属性。  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,若对方以无和合的聚色,作极微的同喻,本来想说“聚色与极微一样无和合”;但聚色有方分,与他宗立论的因“无方分”相反,所举喻不具备“无方分”能立因的属性,是能立不成。

5、極微無合,無方分故之異喻所立不遣是什么意思?
答:异喻所立不遣:指所举的反面例子没有排除所立法,即反例无法推翻对立观点。“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”,若对方又以“有方分的聚色”当作反面异喻,想证明“只要有方分就一定有和合”;可现实是聚色虽有方分,但他宗承认聚色有方分也不许合。所举的反例没能排除“极微无合”这个所立法,反面论证失效,即异喻所立不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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