喻如察瓶,或虽观察任何之法,察其之上除一或异之外,更无他物,类似能独立之我与蕴无别之时,能独立之我与蕴应是一或是异二者随一。此决定念是第二关要,决定周遍之关要。
其后持念前二关要,必须决断如是之我与蕴是一或异,如是观察成时,谓与身心随一是一不存在。
若与身是一,应不说“我之身” 须说“我之我” 或“身之身”。如是若与心是一,亦应说“我之我”,或 “心之心”,念生如是定解。
复次,若与身是一,则我与身之施设处与施设法将无差别,因此无施设处则施设之法不存在,如是思维,如是我与身心若是能独立之一,死后身为火焚尽,我亦应被猛火焚尽 ;身亦如是不于三有中结生,我亦不再结生,思维此诸过患,获得我与身决定非一之解。
若与心是一,如是心有六聚识也,我亦应六。或者我应是一,如是六识亦应是一,如是成大过失。我若与心是一,则若无饮食,我生饥渴,若无衣服,我受寒冷之苦。我虽非色而生,然有彼等痛苦生起,无色即无痛苦,作是思维决断与心非一。
如是,若与五蕴是一,亦生众我之过,或成五蕴为一之过。思已决断我与身、心、蕴任何皆非为一 ,(即是第三)定离谛实一之关要。
此时若念,我与五蕴应是异。能独立之我与五蕴成立为异时,应是能独立之异,如是无系缚、无观待之异。因此思察各各蕴体之后,犹如有其它一蕴可得,思察五蕴时应有我之所依,此皆不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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